Operating a financial product market

Operating a financial product market在Financial Markets Conduct Act 2013的规定是:

一:就本法(Financial Markets Conduct Act 2013)而言,金融产品市场是一种工具,通过该工具-

(a)作出或接受收购或处置金融产品的要约;或

(b)要约或邀请是为取得或处置有意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可能合理预期导致的金融产品而作出的

(i)提出收购或处置金融产品的要约;或

(ii)接受这样的提议。

二:然而,第(1)款不适用于该设施构成-的程度

(a)以个人名义或仅代表交易一方(例如,金融产品的连续发行人)发出或接受要约或邀请,以取得或处置金融产品的人士:

(b)发行人或发行人的有关法人团体将希望收购该发行人的金融产品的人士与希望出售该发行人的金融产品的人士(不论以指定价格或其他方式)进行匹配:

(c)市场服务牌照所涵盖的服务:

(d)有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三:如果FMA根据第562(1)(i)条发出通知,宣布某人的行为为不能根据该段豁免的行为,则第(2)(a)款不适用。

 

包括如下实例:

在新西兰经营金融产品市场需要获得FMA的许可证,除非根据FMC法案第312条的豁免适用。

获许可的海外监管市场。

批发市场根据[FMC法第312(1)(b)条]规定的批发市场。

依靠豁免获发许可证根据[FMC法第312(1)(a)或(c)条]获豁免获发许可证的市场(订明批发市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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